Regulations on Laboratory Safety and Hygiene Management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非经贸合作智能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环境应保持安全、文明、整洁;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桌面、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杂物。

第二条 任何人进入实验室不得喧哗打闹,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他杂物。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走廊堆放物品,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

第四条 实验室建立卫生责任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其所负责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清洁和养护。

第五条 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安全防火、防盗、防事故,切实保障研究人员和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物品,不得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

第七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每天离开实验室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对实验室设备进行整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私接电源、乱动电闸,不得使用不必要的大功率电器。

第九条 实验室消防器材要放在规定的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定期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通知管委会主任实验室主任或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向学校保卫处上报,发生火情要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同时做好人员的疏散,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非经贸合作智能实验室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