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非经贸合作智能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档案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实验室人员档案
记录实验室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工作考核情况以及进修、培训等情况。
第二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
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面积等)、实验室的变动情况、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 建立软件、数据库、设备管理档案
软件、硬件、数据库和其他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借出、维护和损坏赔偿、报废等记录。
第四条 建立实验室项目材料档案
实验室项目、课题的立项申请书、进度表、报告、论文等。
第五条 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
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除保留文字材料外,尽量保留电子文档,并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平台,采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手段,便于资料搜集、保存、查阅和检索。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非经贸合作智能实验室
2021年5月10日